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国家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和《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 号),加快构建 首都“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创新发 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重点支持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片和掩膜版制作。对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 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金额的 20%或 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 20%予以研发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 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 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重 大产业化项目,海淀区政府优先给予政府股权投资或者研发资金 支持。支持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收入超过 100 亿元(含) 且研发投入达 5%、年收入 50 亿元(含)至 100 亿元且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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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6%、年收入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且研发投入达 7%、年收 入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且研发投入达 10%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业孵化。支持以集成电路设计 为重点的创新型孵化器建设,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效果、 人才吸引、产业集聚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 资金支持。鼓励集成电路创业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 构投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总额 10%、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 台建设。支持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联合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或用户单位,共同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 进服务平台。支持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提供或组织技术研发、检 验测试、成果转化、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服务、示范推广、电 子设计自动化(EDA)、展示交流、产业论坛等服务,提升行业 服务能力。对上述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资额 5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平台提供的服务按照当年服务收 入 30%、不超过 300 万元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期限为三年。
五、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整机企业联动发展。对智能硬 件、智能制造和信息安全等领域整机、系统应用龙头企业首次使 用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进行应用研发的,采购方注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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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的,按照实际采购合同金额的 20%对整机厂商给予 资金支持;采购方注册在非中关村示范区的,按照实际采购合同 金额的 20%对集成电路设计厂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 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与军工合作。对于承接研发军 方项目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淀区政府给予项目协议金额 30% 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资金 2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 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投资贷款,海淀区政府给予 贷款贴息,最高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七、支持企业吸引和培育全球集成电路设计领军人才。优先 推荐掌握国际最尖端集成电路技术、并在中关村实现成果转化的 高端领军人才申报参评“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 对入选者提供 100 万元资金支持。上述人才自动入选“海英人 才”,给予“海英人才”入选者或团队连续三年、每年最高 30 万元(团队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上述高端人才优先落实居 留与出入境、子女入学、职称评审、公租房等人才特区支持政策, 在公租房方面给予最高额房租补助和最长使用期限的支持。
八、加大对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全方位 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成 果转化基金。推动融资租赁公司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以知 识产权、软件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物的租赁服务。
九、推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形成产业集聚。鼓励集成电路产 -3-
业跨区域布局,重点支持京津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推动设 计企业与制造、封装测试企业联动发展。支持在中关村核心区等 区域设立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吸引创业企业、行业龙头 企业和专业机构入驻。对园区入驻企业,根据认定等级,每家企 业按照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每天最高 3 元/平方米的标 准,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形成人才、 技术、项目、实践的有效互动。
十、推动在集成电路企业开展进出口通关政策试点。推动海 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施贸易电子化 手册管理,建立“研发设计+分包加工”相结合的集成电路全产 业链信息化监管新模式,试行全流程保税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提供更加快速、便利的口岸服务。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5〕1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