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
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 2022 年第 6 次行 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
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中示区组发〔2021〕1 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和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 融合,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 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 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及金融服务机 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
在北京市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
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
第五条 支持长期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 (一)支持内容 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
大对创投基金1、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 S 基金)2、 并购基金3的出资力度,对基金投资效果较好的,分档给予 出资方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基金类型应符合创投基金、私 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 S 基金)、并购基金定位,并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基金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4开展投 资,且投资效果较好。
3.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出资方应在北 京市注册,且对基金年度实际出资到位金额在 3 亿元(含) 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年度出资额度分档给予支 持,其中,实际出资额在 3 亿元至 5 亿元(含)的,给予不
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的,给予不超过 800 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 10 亿元以 上的,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基金出资方补 贴不超过 3 年。
第六条 引导投资机构开展早期硬科技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投资机构加强行业研究和风险控制,聚焦中关村示
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早期投资,对开展首轮投资
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投资机构应在北京市注册,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 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参与投资应为首轮投资,单笔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 (含)以上,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后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50%。
4.对同一投资机构管理的多只基金投资同一企业的不重 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 风险补贴支持,单笔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每年每家投资机 构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基金份额转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
转让平台开展份额转让,提升资金流动性,对基金份额转让
方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二)支持条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聚焦中关村示范 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较好。
2.转让方(个人、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或管理机构除 外)应在北京市注册,转让所持基金份额经评估后应在 3000 万元(含)以上。
3.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5和中介服务机 构费用6等。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基金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的 40%给予转让方资金补贴,每笔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二节 深化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创新 第八条 深化企业信用融资试点。 (一)支持内容
支持担保机构参与“创信融”试点,共享企业信用信息, 分担信贷风险,不断扩大首次信用担保贷款规模。对合作担 保机构服务企业发生代偿的,给予其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并符合中 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 权。
2.担保机构需通过人行营管部认定为“创信融”试点合 作机构,为企业提供首次信用担保贷款(无任何反担保措 施),且担保贷款额度在 100 万元(含)以上。
3.申请财政资金时合作担保机构已发生代偿,且不超过 其设定的代偿率上限。担保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应采 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时缴回追偿收入。代偿项目追偿 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金 额的 50%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每年每家担保机构 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保险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给予
企业保费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指业务发生时点上一会计年度的企 业营业收入,以下同)在 2 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 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科技保险产品应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现行 有效,包括融资类保险、研发类保险、产品类保险(科技保 险产品名单详见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3.企业通过科技保险获得贷款或投保金额应在 2000 万元 (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保费的 60%给予企业贴 费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技术、新产品,给予
企业融资费用补贴。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 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融资租赁标的物为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服务 所需的新技术、新产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 费)的 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建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分担 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支持内容
1.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7,给予企业贴息支 持。
2.支持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 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的,按 照本金中各自风险承担部分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 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上 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0%。对于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取得两年期及 以上中长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 限制。
3.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银行等 相关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上 限。当单家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超出其设定上限 时,暂停对该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对该机构实施风险预警 并开展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该机构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 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 40%给予企业贴息支
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 50 万元。 2.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 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 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
险补偿,涉及单家企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节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北京四板挂牌。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区域性股
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企业挂牌资金支持, 助推企业创新合规发展,加快实现资本市场上市。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 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或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 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层给
予资金支持。其中,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 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每 家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 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准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 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北京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
服务平台(基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
服务,对综合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科 创孵化板8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股权
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根据综合服务效果给予资金支
持。
(二)支持条件
1.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 构等设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 1 年。
2.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北京区域性股权 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按照其服务
企业年度挂牌或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 0.1‰给予资金支 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2.对于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按 照其综合服务效果,每年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
力,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2.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 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 权(股权占比超过 50%),且并购交易额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
4.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取得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提升 创新能力及市场核心竞争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5%给予并购方 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以市科委、中关村 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
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
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
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 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 开的除外),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
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 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 持。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 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 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 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 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 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 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 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 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 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 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须提交 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 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 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 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 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 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 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 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 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 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科金发〔2021〕50 号)同时废 止。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创投基金: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 业投资基金类别的基金。
2.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 S 基金):是指参与已设 立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以及份额投资的基金。
3.并购基金:是指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股 权投资基金。
4.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具体领 域可按照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详见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5.交易费用:是指基金份额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转让过 程中产生的挂牌费、转让服务费、资金结算费等。
6.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是指基金为达成转让交易而产生 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具体包括评估估值费用、审计费用、 法律服务费用等。
7.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 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 得的贷款。
8.科创孵化板:是指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 交易中心)设立的,专门为北京市孵化器中的优质硬科技小 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合规服务以及展示的板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