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
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 2022 年第 6 次行政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
      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 号)和《“十 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 示区组发〔2021〕1 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推进中关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 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 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 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 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 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等学 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符合 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第三方概念验证平台,为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提供科技成果
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工程样机生产、小批量试制、商业
评价等概念验证服务,为早期科技成果提升技术成熟度,降
低市场化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二)支持条件
平台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聚焦某一高精尖产业领域的行业背景和业务基
础,概念验证项目来源稳定。 2.具有一定规模、来源稳定的资金,能够为概念验证项目
匹配资金、场地、设备等配套条件,对接投融资、产业园区、 市场渠道等市场资源。
3.具有一支专业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技术研判、 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转移等相关专业背景及 从业经历。
4.建立包含筛选立项、验证辅导、管理考核等全流程概 念验证服务体系。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单个平台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且每年支持金额不超 过当年平台建设预算的 30%。第一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 元。第二、三年根据对平台前一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择优 给予支持,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 于概念验证平台自身建设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等。
第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等创新
主体联合开展产学研医协同合作,围绕核心技术和高价值科
技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产品验证、市场应用研究等概念验
证活动。
(二)支持条件
1.支持对象拥有较强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具 有解决概念验证需求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能够提出先进适 用的概念验证解决方案,具备组织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 等配套条件,拥有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
2.鼓励对本市相关产业带动作用强、具有广泛应用前景 的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
3.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 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活动。

4.概念验证完成后,能够显著提升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 性、行业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且推动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 场前景等,按照项目总预算 30%的比例,给予年度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概念验证活动,采取先 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 果所产生的担保费等。
第七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
组织等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条例》,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新模式、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等改革任务。
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概念验证
与中试熟化、价值评估与市场调研、供需对接与技术交易、
科技金融与投融资服务等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专
业化服务。
(二)支持条件
  技术转移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一
年,集聚较多的科技服务资源,配备专职技术经理人团队,

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达到一定数量,有
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 方面须制度健全,配套政策完善,资金投入到位,与社会化 服务机构开放合作。
2.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须服务管理规范,制定 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有 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服务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实际发生费用 30%的比 例,择优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绩效考核以下内 容:
1.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科技成果转 化制度、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 转化与产学研合作、建立高价值项目库、与社会化专业服务 机构合作、举办各类推介活动、将科技成果以先使用后付费 方式许可给中小微企业等情况。
2.社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开 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估与交易等服务,建立技术成果库、 需求库和服务库,组织各类供需对接活动等情况。

3.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激励, 参与职称评定等情况。
  支持资金用于加强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科技
成果转化工作专职人员奖励、购买社会专业化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支持技术经
理人开展需求挖掘、技术匹配、价值评估、市场对接、商业
谈判、项目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支持条件
1.技术转移机构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配备专职科技成 果转化队伍,具有灵活的薪酬制度、激励机制。
2.聘用的技术经理人需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背景,熟悉 法务、金融、管理、知识产权等业务,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的 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拥有商业洞察力、资源组织能力以及 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实务经验,能够辨识科技项目的技术水 平和应用场景,是贯通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的复合型跨界 人才。
3.机构以技术经理人为核心形成高水平专业化队伍,能 够精准提升服务质量,实现项目转化落地,提高科技成果转 化成功率。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 转化基础条件和成效进行评价,对拟聘用的技术经理人专业 技术背景、资源组织能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价,按照不超过机构拟市场化聘用技术经理人薪酬的 50%,择优给予每家机构年度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资金用于聘用技术经理人。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
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转化高新技
术成果并开展产业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 2.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他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较
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
益。
3.项目的核心技术为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医 疗卫生机构)签订技术合同,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许可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技术合同需按《北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 行认定登记,且属于成交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和技术许可类合同。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承担转化科技成果的中小 微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10%,给予不 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技术后续研发创新, 企业持续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采取先使 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 所产生的担保费等。
第十条 支持产业开发研究院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围绕高精尖产
业发展,自主设立或以共建方式设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为目标的产业开发研究院,推动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条例》,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新模式,推动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等改
革任务。依托优势学科、面向市场需求,集聚科技成果、人
才、资本以及行业资源,形成从应用研发、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孵化到产业培育的创新能力。
(二)支持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实体化运营。 2.在设立模式、产学研创新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转化管
理等体制机制层面具有创新性。

3.具有高水平技术转移专业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技术 研判、项目管理、知识产权、投融资、技术转移等相关专业 背景及从业经历。
4.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投融资机构 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设有高质量科技成果资源库、成 熟的投资转化机制,具备开展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的条件 和能力等。
5.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落 地。具有广泛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的基础,具备推动全球 科技资源合作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每家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 研发、人才培养及运行经费等方面。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
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
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创新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组建高水平
运营团队,面向产业需求组织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攻关,推动

共性技术研发成果示范应用,不断优化产业创新生态,提升
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
1.平台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 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基础较 好,与所在区主导产业结合较为紧密。
2.平台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功能定位清晰,运行机制健 全,专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能够面向产业 和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带动 效果。
3.平台建设任务内容科学合理,目标清晰可行,措施具 体明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不超过 3 年。支 持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第一年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资 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择优每年给予 不超过 15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京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
等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向社会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

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
业提供测试、检测、研发等服务。
(二)支持条件
  开放单位将能够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和提供服务。
1.有较强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 器的意愿,拥有稳定的对外服务队伍和能力,管理规范。
2.拥有一定量的可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具有较好的开 放共享基础。
3.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 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 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年组织对开放单位向社会 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绩效考核,围绕科技资源整 合、开放、共享与运营服务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分类分档 最高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补助开放 单位相关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和培训、实验 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等开放共享服务促进相 关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实施首都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内容

  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因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实
施技术创新项目的需要,领取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开放单位
基于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专业服
务。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不得领取科技创
新券。
(二)支持条件 1.申请科技创新券的小微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职正式职 工不多于 100 人(含),注册资金不高于 2000 万元(含), 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不含),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 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 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
2.申请科技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 (3)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需已开展产品研发及
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于创业文本策划的
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 年可领取的科技创新券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使用科技创新 券支付额按照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由开放单位收券提供服务后兑现资金。
第三节 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创制运用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
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2.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较好成长性。 3.具有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等方
面的发明专利布局。 4.围绕发明专利布局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或上
一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得
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根据企业开展发明专利创造运用情况, 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发明 专利的后续研究开发、转化落地等。
第十五条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 PCT 等高价值专利布局。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开展 PCT 等高 价值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 尖产业领域,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经济效益良好,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上年度 PCT 专利申请量达到 100 件 (含)以上。
2.中关村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 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 尖产业领域,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门的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上年度 PCT 专利 申请量达到 10 件(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根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布局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 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得一次该项政策支持。 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每家支 持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中关村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支持 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挖掘、

信息检索分析、咨询、保护以及高价值专利转化、运营等工
作,不能用于支付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重点领域专利池。 (一)支持内容 支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专利池,开展必要专利布局。 (二)支持条件 1.专利池应属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医
药、AR/VR 等重点产业领域,实施专利池内部成员单位专利 交叉许可和统一对外许可等。
2.每个专利池应包括不少于 100 件(含)有效发明专利。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支持: 1.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单个专利池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第一年支持金 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第二、三年根据对专利池前一年度建设 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支持,分别给予不超过 600 万元、400 万 元资金支持。
2.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的,单个专利池按照不超 过项目贷款利息的 30%,给予不超过 20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推广使用“中关村标准”。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创制运用中关村标准。支持企业进 行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贴标(即“1 字标”)。
(二)支持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牵头制定的中关村标准应为申报周期 内新发布的标准,并获得中关村标准标准号。
2.在支持期内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 准。
3.企业获得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应由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组织开展,采用中关村标准进 行检测认证,并获得《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证书》。
4.通过中关村标准产品认证,并贴标(“1 字标”)的产 品应已实现规模销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新发布的中关村标准,每 项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关村标准产品 认证证书》的产品,每项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对进 行“1 字标”贴标的产品,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支持。 单个企业、社会组织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 用于企业、社会组织开展中关村标准创制及运用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新立项国际标准提案,鼓励“中关 村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6G、 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国际标准。支持加入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二)支持条件
1.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 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业内专 家认可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外专业标准化组织,如电气和 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第三代移动通信伙伴组织(3GPP) 等。
2.国际标准提案应为由上述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在支持 期内通过立项的标准提案。
3.加入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要求在支持期内新任上述国 际知名标准化组织相关职务,任期到期续任的不在支持范围 内。同一企业有多人担任同一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职务,由 企业自主选择一项(人)进行申报。
4.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包括申请单位在京组织、承办国 际标准化活动、会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等新立项的国际标准 提案,每项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其中人工智能、区 块链、6G、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国际标准,

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中关村标准转化为 国际标准,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领军 人物等新担任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主席、 国际知名标准化组织(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 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该企 业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在京 组织、承办国际标准化活动或会议,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每项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社会组 织每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用于企业进一步开 展国际标准创制、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举办国际标准 化会议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支持开展标准高端推进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开展标准高端
推进工作。
  (二)支持条件
1.中关村标准化示范单位,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 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 产业领域,掌握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技术研发整体处于国际 先进水平,企业主导产品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 场份额,社会组织应具有较高的产业或行业覆盖率和国际影 响力;具有良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标准化部门和人员设置

合理,近三年应主导或参与创制不少于 3 项国际标准和不少 于 2 项“中关村标准”;或主导或参与创制累计不少于 10 项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不少于 1 项“中关村标准”。
2.中关村标准化试点单位,应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 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 产业领域,企业技术研发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具有高 成长性,社会组织应具有一定的产业或行业覆盖率和影响 力;具有一定标准化工作基础,内部有明确的标准化部门并 配备专兼职人员,具有明确的标准化发展目标,近三年积极 主导或参与创制不少于 1 项国际标准和不少于 1 项“中关村 标准”,或积极主导或参与创制累计不少于 2 项国家标准和 1 项“中关村标准”。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连续三年只能获得 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中关村标准 化示范单位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中关村标准化试 点单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标准高 端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
识产权布局、咨询、运营等专业化服务。

(二)支持条件
1.上一年度为不少于 5 家(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项目不少于 10 项。
2.上一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含)。
3.有固定办公场所,有 10 名(含)以上专业服务人员, 专业服务人员中有 5 名(含)以上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4.近 3 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惩戒。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机构连续三年只能获得
一次该项政策支持。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专家咨询、人才培训、专 用设备采购租赁、数据库采购、人员开支等,不能用于支付 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和代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认证、咨询等专业化服
务。 (二)支持条件
1.标准化服务机构应是为中关村企业或社会团体提供标 准化战略咨询、标准体系建设及布局、人才培训、检验检测 等服务的专业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第三方综合性认证机构。

2.中关村标准认证规则应为首次制定并在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使用。
3.每年每家认证机构获得支持的认证规则不超过 3 项 (含)。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机构连续三年只能获得 一次该项政策支持。对标准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战 略制定、标准布局与创制、国际标准化信息和标准数据等服 务的,按照服务绩效,每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支持。对 制定并公布使用中关村标准认证规则的,按照服务绩效,每 项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支持总金额不 超过 50 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机构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
第四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技服务品牌机构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有服务支撑作
用的科技服务品牌机构,进一步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提升技
术能力、服务能力、市场拓展能力。
(二)支持条件
1.应为工程技术、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领域的科技服 务机构。

2.创新能力强,服务能力、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在同行 业中具有较大优势。其中,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近三年收入均 不低于 5 亿元或近三年收入均不低于 2 亿元且近三年复合增 长率不低于 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3%。检验 检测服务机构近三年收入均不低于 1 亿元或近三年收入均不 低于 5000 万元且近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 10%,研发投入占营 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4%。科技咨询服务机构近三年收入均不低 于 5000 万元或近三年收入均不低于 2000 万元且近三年复合 增长率不低于 10%,咨询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 50%。
3.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对相关行业具有积极贡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每家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且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当年项目预算的 30%,第二、三年根据对项目前一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能力、服务能力、 市场拓展能力提升,专业服务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重点区域聚集发展。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和城市副中心新设立科技金融、工程技术、研
发、设计、创业孵化、科技推广与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
验检测、科技咨询等领域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已在上述区域

范围内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工程技术、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
领域科技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二)支持条件
1.新设立或已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注册地 址应在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城 市副中心范围内,并在上述区域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专 业人员团队。
2.已注册并开展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需取得良好的服务 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给予新设机构不超过 30 万 元资金支持,择优给予现有机构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 不超过机构上一年实际投入的 50%。支持资金用于业务拓展、 专业人才引入、业务培训及团队激励等。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专业开放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搭建工程技术、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领域专业开
放服务平台,推动 5G、人工智能、大数据、虚拟现实等新技 术在科技服务领域的应用,提升服务国家及本市重大战略、 高精尖产业、新兴产业的能力。支持搭建“互联网+创新创 业服务”平台,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为创新主体提供人才、 资金、空间、市场、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法律等特色化专

业服务。支持平台或其专业服务功能模块接入“国际科技创 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ncsti.gov.cn)及移动端 APP。
(二)支持条件
1.专业开放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应属于工程技术、检验检 测、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领域。“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 应接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及移动端 APP 平 台,为创新主体提供人才、资金、空间、市场、知识产权、 技术标准、法律等特色化专业服务。有效期内的检测认证服 务类中关村科技服务平台视同检验检测领域专业开放服务 平台并享受政策。
2.平台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运行良好,服务能力较强并 对外开放,有较好的服务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平台服务绩效,择优分 档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资金支持,不超过平台上一 年投入的 30%。支持资金用于平台后续建设运营、专业服务 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围绕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标准创制及
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

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
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
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应参与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 设,近二年年检结论为合格。综合类社会组织应是北京市市 级 枢 纽 型 社 会 组 织 ,会 员 中 社 会 组 织 数 量 不 少 于 8 0 家( 含 ), 近五年年检结论为合格、民政部门评估结论应在 4A 及以上。 社会组织在上述工作中需具有相关工作基础并有显著工作 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目标和工 作绩效,择优给予分档支持,连续支持 3 年。产业类、要素 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不超过上一 年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 不超过 300 万元,不超过上一年实际发生费用的 70%。支持 期间,每年对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未达到发展 目标的,停止支持,且 2 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 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
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
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
评估服务。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
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
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
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 况,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全部金额,择优给予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 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定向 组织等方式。其中,定向组织项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根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任务, 可联合有关部门,遴选、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并经论证研究 后确定支持项目。公开征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

  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
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
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 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 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
担单位签订立项协议(非合同项目除外)。其中事前补助项
目还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绩效目标等。
(五)资金拨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并依 据协议、任务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项目验收
对于事前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 3 个月内完成验 收工作。项目变更、延期、终止等事项依据市科委、中关村 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取股权投资支持方式的,股权投资主体、 投资方式等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以当年度申报 通知为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 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 支持。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 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 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 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 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 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 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 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 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 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 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 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 计等。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 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 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 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 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 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 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或相关
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

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0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优化创业服务促进人才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3 号)、《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 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 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