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我委第 24 次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中关村国家自 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 发〔2012〕30 号)第一条依据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 26 号)”的相关内容删除。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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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 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 号)精神,促进中关村人 才特区建设,构建和完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发展 培训体系,优化中关村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加强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中 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根 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 文〔2011〕2858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专项资金中 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依据“专款专用、细化管理、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关村 人才培训项目开展、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等各项人才培训 工作,为中关村“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入选 者、重点企业领军人才以及海归创业人才等各类人才提供培训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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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训项目支持
第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年度人才培训计划,支持人才 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按照中关村 人才培训工作需求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主要包括各类人才境内 外培训、各类专业沙龙培训、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培训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生 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课时费、培训场租费、出版/文献/信息 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材料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 费、差旅费、劳务费、餐费、住宿费和其他经费等科目。
第三章 培训与实践基地建设支持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和“北 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是指能够持
续提供高层次人才培训服务,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认定,授予
“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各类机构,具体包括:
(一)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科技企业人才培训经验、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 (三)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人才培训的从业资
格,可以提供培训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且财务状况
稳定的社会培训机构等;
(四)其他有能力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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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须提交中关村人才
培训基地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附件)。
第九条 被认定为“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的机构,直接 纳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管理机构名单,优先承担中关村管委会 安排的人才培训项目,优先与中关村管委会开展人才培训合 作。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人才培训基地”进行运
营情况跟踪调查,不按照要求开展培训服务的,取消其培训基
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 地”,指依据《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 法(试行)》,由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市委教育工委)共同认定的中关村园区高新企业。
第十二条 对经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委教育工委共同认定 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基地”,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每 年 2 万元的基地建设经费资助,支持实践基地将需要解决的实 际问题设计成社会实践内容,为青年教师实践培训提供高质量 服务。
第四章 审批与拨付
第十三条 中关村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资金按照中关村管 委会委托项目资金拨付要求进行审批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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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承担单位须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项目委托协 议,委托协议必须对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进行明确计划,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 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审核项目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签订后,拨付 50%的项目经费,项目任务执行过半, 拨付尾款;对于短期培训项目,可在委托协议签订后,一次性 全额拨付项目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批复执 行,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凡与预算批复项目不符或超出批 复项目控制额度的,原则上不得列支,特殊情况须一事一议, 向中关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培训项目完成 30 日内提交项目 决算报告及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的发票等有效凭 证,项目完成后项目预算资金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 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每年市委教育工委和中关村管委会的联 合评估结果,中关村管委会对评估合格的北京高校青年教师社 会实践基地,一次性划拨年度支持经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支 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市审计局、 -5-
市财政局的审计、财政监督。
第十六条 支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
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对
承担单位、受资助单位及经办(合作)机构,除按第十六条处
罚外,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
申请,取消与该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他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社会团 体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业资质证明复印 件;
2、上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可以证明人才培训经验或能力的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