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建设, 提升中关村国际竞争力,支持园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 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1]1239 号)、市政府外办《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 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 外发字〔2011〕1275 号)和市政府外办《关于发布〈北京市 企业人员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 外发字〔2011〕719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APEC 商务旅行卡系 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三 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 APEC 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 APEC 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 人员往来。
第三条 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 3 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 过 2 个月。
第二章 颁发管理机关及申办单位职责
第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规定,根据申请人员的条
件,受理、审核本市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请,并行使有关管
理职责。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 管委会”)是市政府外办确定的旅行卡申办单位,负责示范 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 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中关 村管委会国际处”)负责承办第七条所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颁发对象
第九条 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 18 个,分别是:澳大利亚、
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
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
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
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
不适用该卡。

第十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 APEC 经济体的,在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包括中外合 资、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中的大陆人员)及中关村 管委会出资监管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 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 3 年;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 APEC 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三)填写完整的《APEC 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四)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申请 APEC 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查验后退回,
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法人签字); (六)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三年企业完税证明(原件
查验后退回,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七)企业资产负债表等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
的资料;
(八)企业需经常前往 APEC 经济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加盖申 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要对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中关村管委会将停止该 单位旅行卡申办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是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的 1、申请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申办旅行
卡,并持用因公普通护照; 2、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国际处将申请
材料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 3、市政府外办审核,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 APEC 商务 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由
于需要与各相关经济体逐个办理确认,旅行卡办理时限较
长);
(二)申请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的 1、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人员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2、申请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国际处将申请
材料初审批准后,送市政府外办审核; 3、市政府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 APEC 商
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由于需要与各相关经济体逐个办理确认,旅行卡办理时限
较长);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亦庄园 的企业可分别通过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管委会和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办旅行卡。申请企业提出办理旅行卡 申请,经海淀园、昌平园、丰台园管委会或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初核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中关村科技园区朝阳 园、东城园、西城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 园、大兴园、平谷园、密云园、怀柔园、延庆园的企业可直 接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申请。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
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通过中关村管委会
国际交流合作处退回市政府外办;
2、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国际 处向市政府外办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 向市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 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中关村管委 会国际处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 等,不再符合《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 APEC 商务旅行卡管理 办法》规定的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十四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办单位要本着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保管好旅行
卡。 (一)市政府外办负责本市持用公务普通护照企业人员旅
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
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经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报市
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旅行卡;
(三)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负责催缴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 有企业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 报市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 请企业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处在三 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四)申请人所在非公有制企业负责催缴本企业持有人的 旅行卡,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中关村管委会 国际处。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请企业 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国际处,由国际处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 市政府外办吊销其旅行卡;
 (五)中关村管委会下属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
应由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持因公出国任务和政审批件,办理
借用手续,并于使用人回国后十日内将旅行卡上交市政府外
办统一保管。非公有制企业持有普通护照人员回国后十日内
应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六)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将会同市政府外办因公出入境 管理处不定期对申请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 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 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国际处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采 取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请单位资格,并报请市政府外 办吊销旅行卡;
(七)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 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对应的有效护照;
(八)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
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 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 申请人换卡。
第十七条 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 由申请单位向中关村管委会国际处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 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外办批准,部分企业 可直接向市政府外办申办旅行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中关村管委会 国际处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 APEC 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2、《APEC 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3、《北京市申请 APEC 商务旅行卡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