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在平谷区登记注册的集群注册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较高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支持方式。本办法将综合利用市、区政策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鼓励扶持。
第二章 企业扶持
第四条 对在平谷区登记注册的集群注册企业,根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按以下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2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45%给予支持;
(二)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50%给予支持;
(三)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55%给予支持;
(四)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区域经济贡献的60%给予支持。
第五条 总部型企业认定和扶持。
(一)总部型企业的认定。企业在我区发展壮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1. 年度经济贡献总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2. 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或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型企业)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二)总部型企业认定程序。
1. 成立平谷区总部型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总部型企业认定,统筹解决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2. 企业提交认定材料(见附件2),经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平谷区总部型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三)总部型企业撤销。
因涉税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资金扶持。
1. 自认定之日起,第一个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90%给予扶持;第二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85%给予扶持;第三财政年度按区域经济贡献的80%给予扶持;第四个年度起,以上年度的区域经济贡献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给予区域经济贡献的60%扶持,超出基数部分,按区域经济贡献的70%给予扶持。
2. 办公用房补贴。
在区外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型企业,按企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总额不超100万元。
鼓励总部型企业在平谷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原则上可享受1000元每平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分5年,每年按20%的比例支付。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补助。
第三章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第六条 企业高管奖励(区内实体经营企业高管奖励可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从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中一项享受资金扶持:
(一)在本区主导产业或重点行业领域,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对其高管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5%,奖励额度根据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确定,单户企业享受奖励的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
(二)对高管个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可按其高管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单户企业享受奖励的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对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依据高管个人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6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的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申请享受该条款扶持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将不再享受本政策和其他政策中与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有关的扶持条款。
第四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集群注册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在当年12月20日前可按季、按年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申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企业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电子缴税凭证复印件;
(四)经营地址说明及经营地址租赁协议;
(五)企业纳税情况表;
(六)经营承诺书。
非首次申请,仅需提供上述材料中的第(三)、(五)项。
第九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资金申请。在下一年4月前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填写《平谷区企业高管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申请高级管理人才奖励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高管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位证明;
(三)企业申请年度相关完税凭证;
(四)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申请年度完税凭证;
(五)经营承诺书。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分工如下:
区投资促进中心:接受企业申请,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审核;负责汇总、测算并申报年度预算;负责实际兑现企业扶持资金。
区税务局:负责核实并提供申请企业相关纳税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企业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按区乡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兑现属地企业扶持资金中应由镇街负担部分。
第六章 服务与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的上市扶持、融资服务、本地劳动力就业、应届毕业生引进、高管落户、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参照平谷区相关政策执行。严格执行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新引进企业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供专人入区服务,并将服务贯穿于企业全生命周期。重点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纳入“服务包”平台。
第十二条 对平谷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特殊突出贡献、对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对本区产业发展具有潜在影响力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其扶持政策可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对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注册的总部型企业,所需资金中与企业区级经济贡献有关的,当扶持比例超过乡镇体制分成比例时,根据企业街乡所属关系由区、乡两级按分成比例分级负担。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招商引资中介组织经协商约定,签订扶持资金领取协议并报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备案后,企业奖励扶持资金可由其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代为领取。
第十五条 奖励约束。除总部型企业外,单个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资金(包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80%。企业须书面承诺注册地址不迁离平谷区、不改变在平谷区的纳税义务,若企业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资金扶持资格,相关部门有权收回已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黑名单,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市、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企业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从优选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员会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营商环境改革涉及相关产业政策汇编〉的通知》(京平发[2018]60号)中的《平谷区一般注册型企业和总部型企业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平谷区优秀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扶持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策有效期为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或北京市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部门: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咨询专线:010-69965696)
附件1:
平谷区总部型企业认定领导小组
组 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主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
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建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