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调动中介组织的参与平谷区招商引资活动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组织是指在国内依法登记,具有国内外招商引资成功经验、优质的企业信息资源、专业的招商引资团队、丰富的人脉资源的商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公司等。
第三条 中介组织分为签约型和非签约型。
第二章  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
第四条 选聘方法。中介组织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考察、对接。
第五条 认定条件。
申请成为签约型中介组织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企业和项目落户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10家企业(项目)考察活动或5场以上招商路演活动;
(三)具备一定规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经营中无违法行为,诚实守信;
(五)具有从事招商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商引资方面具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签约型中介组织提供如下材料:
(一)该机构的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该机构的简要介绍以及近期招商引资业绩;
(三)该机构重点招商产业及项目信息来源说明。
第七条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中介组织进行筛选,与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签订一年期合作协议,纳入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库,发放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铭牌。协议期满,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以续签协议。
第八条 解约。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协议。
(一)协议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协议。
(二)双方友好协商,可提前解除协议。
(三)签约后未开展任何实际工作,可解除协议。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存在欺骗等情况的。
第九条 活动经费支持。若推荐到我区的集群注册企业引进当年经济贡献总额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活动经费20万元。
第十条 签约型中介组织奖励标准:
(一)中介组织引进集群注册企业的年度经济贡献总额达20万元后,按全部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5%计算奖励;
(二)中介组织推荐到我区投资的农业科技创新、绿色智慧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休闲旅游、无人机、金融等符合我区定位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政府投资或政府补贴除外)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含)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亿(含)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亿(含)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一条 集群注册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公章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介组织、集群注册企业共同签订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产业项目签约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产业投资项目主体共同签订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
第三章 非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
第十二条 非签约型招商引资中介组织的备案。
非签约型中介组织将其营业执照(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交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后,纳入平谷区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库。
第十三条 非签约中介组织奖励标准。
(一)经非签约型中介组织引进年度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集群注册企业,中介组织奖励按单户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5%计算。
(二)经非签约型中介组织推荐到我区投资的农业科技创新、绿色智慧物流、新一代信息技术、休闲旅游、无人机、金融等符合我区定位的产业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产业项目签约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产业投资项目主体共同签订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奖励确认表(见附件1)。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十五条 引进集群注册企业中介组织奖励兑现。
引进的集群注册企业做出经济贡献后,中介组织在当年年底前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中介组织引进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计算奖励资金,并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拨付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引进产业投资项目的奖励兑现。
产业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合区相关部门对产业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到位情况进行核算并计算奖励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拨付中介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央企结算中心等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招商引资单位的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签约型中介组织解约后,解约前引进集群注册企业或者产业项目的中介组织奖励不随解约而终止。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加强同引进企业的沟通联系,引导企业合法依规经营。引进企业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清退。多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取消中介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如实记录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推送的投资信息、对接考察情况,引进企业台账,切实担负起协调企业入区、项目顺利推进的责任,与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妥善解决企业、项目引进前期、建设期、运营期的困难,确保落地并健康发展,如实为中介组织申报奖励,并及时兑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生效之前的中介组织奖励按原政策比例执行。

(联系部门:平谷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咨询专线:010-69965696)

注:引进的集群注册企业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勾选集群注册型企业、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签发日期、经营情况简介、联系人、联系电话、奖励比例、兑现时间,三方盖章。

引进的产业项目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勾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签订时间、项目建设内容简介、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主体、项目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奖励比例、兑现时间,三方盖章。也可单独附文说明引进企业(项目)情况、奖励比例等内容,三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