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引导和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平谷文化、旅游、 商业、体育等产业建设,推动产业集群集聚,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北京 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细则》《关 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谷区注册并纳税的法人(事业单 位、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对区 域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领域引领作用明显,自主创新能力 突出的产业项目;
(二)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旅游、商业、体育等项目;
(三)文化和旅游产业与农业、工业、科技等相关产业融合 发展的项目。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四条 文化新业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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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会展发展奖励。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及场地租赁费 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政府工作性会议、联欢联谊会等除外)。
1.会议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模 200 人(含)以上,会 期不少于 1 天,且单次会议消费金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国内 会议,对场地租赁费和住宿费按审定发票金额的 20%给予资金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在平谷区举办单日规模 200 人(含) 以 上 , 参 会 代 表 来 自 3 个 ( 含 ) 以 上 国 家 和 地 区 ( 含 港 、 澳 、 台 ), 其中境外参会人员占比 30%以上,会期 1 天(含)以上的国际会 议,对场地租赁费和住宿费按审定发票金额的 30%给予资金奖励,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展会奖励:在平谷区举办展会,参展企业达到 100 家(含) 以上,按照场地租赁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1)举办“高精尖”产业展会、服务业扩大 开放重点领域展会或新兴产业展会等,给予 30%资金奖励;(2) 由龙头企业组织举办的行业专业展会,且参展头部企业 5 家以 上,给予 40%资金奖励;(3)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 品牌会展活动,给予 50%资金奖励;(4)连续举办两届符合以 上条件的展会,且实际消费1水平不低于上一届,给予 60%资金奖 励;(5)“以展带会”项目,符合会议扶持条件的,可同时申 报相关会议奖励。
3.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对在平谷区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
1.在平谷区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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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含会展中心),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5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和 5000 万元(含)的,分别给予 15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产业融合发展奖励。整合区域优势资源,对工业、农 业、体育、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与文化和旅游业深度融合的项目, 已完成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3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每 年不超过 5 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农旅融合打造田园综合 体、文旅融合或文旅资源整合运营、商业综合体或经营主体打造 文化新空间、依法利用老旧厂房建设文化创意体验园、与夜间旅 游相关的灯光秀、演艺、沉浸式娱乐等,符合平谷区“十四五” 文化、旅游等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特色活动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 业或社会组织,在平谷区内自主举办的文化、旅游、农业、商业 等活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活 动举办完成后按照审定投资额的3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 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1)活动人数1000人(含)以上;(2) 媒体报道达到50家(含)以上或登上微博、抖音等平台热搜榜单; (3)带动平谷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
(四)实体书店建设奖励。实体书店扶持为建设补贴项目和 优秀奖励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奖励。建设补贴项目和优 秀奖励项目为不同申报类别,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能选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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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申报,奖励资金规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政策详见 《平谷区促进实体书店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主体参与文 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游客 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站、停车场、旅游标识系统和智慧旅游 系统等),按公益部分审定投资额的 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文艺创作奖励2。鼓励艺术原创作品,对获得国家级 常设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旅游品牌提升奖励
(一)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和提升A 级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 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 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评定为主题酒店、绿色旅游 饭店,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老年人文化旅游接 待基地”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 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证书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 奖励。
(二)精品民宿建设奖励。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高端精品 民宿,对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已开业运营形成民 宿聚集效应(原则上10户以上)的高端精品民宿项目,按审定投
2 该项奖励政策支持对象包括户籍在平谷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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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额的3%给予投资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旅游特色业 态、乡村民宿等单位,给予最高3年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补贴。
(三)输送团队奖励。组织境内外游客游览平谷 A 级收费景 区并停留 2 天 1 晚以上,全年接待人数超过 1000 人次(含), 接待总量较上年度实现增长,按增长幅度以每人次 10 元标准, 给予旅行社(服务网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年 接待量达到 20 万人次(含)以上的 A 级景区,年接待量达到 5 万人次(含)以上的宾馆饭店,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的全 区 A 级景区、宾馆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金奖励。对于旅游企业培养的网红,在抖音、快手短视频 等平台粉丝量达到 5 万人(含)以上,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 5 万 元资金奖励。
(四)文旅商品研发奖励。运用平谷区非遗、文物、景点、 农副产品等文旅元素,研发并在线上或线下销售的,具有自主知 识产权和鲜明特色的文旅商品,单一商品在申报上一年度的平均 销售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对研发费用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 50%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设 立旅游商品营销中心、以售卖平谷特色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 专柜和网店,运营3个月后,按照审定一年内投资额的50%给予项 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从。对于区域内旅游企业年度宣传费用达到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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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上,按审定实际费用的 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六条 商业促消费奖励
(一)重点商圈建设奖励。支持在01街区打造以首创悦洳汇 及白各庄二期为核心的服务高校商圈,在02号街区打造以万德福 地块现有资源为核心的活力商圈,在03号街区打造以城区南部啤 酒厂地块为核心的品质消费商圈,在06号街区打造以电视塔环岛 西北部地块为核心的中高端消费商圈,在金海湖镇打造以会展、 酒店、商街为核心的金海湖特色休闲消费商圈,以及轨道交通平 谷线TOD站点一体化(马坊站、马昌营站、平谷站)商圈。
1.建立会商机制。对重点商圈、高端商业品牌引入、社区商 业等新建、改造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消防、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管理等行政审批事项及存在问题,由区商务局牵头,相关单 位及属地政府共同进行会商解决。
2.对于在重点商圈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户外广告、牌匾字号、 橱窗展示、标识引导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按审定投资额的 30% 给予项目主体资金奖励,单个商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对于在重点商圈形成平谷区域经济贡献的,两年内给予项 目主体产生区域经济贡献额全额奖励,第三年按区域经济贡献额 的 50%给予资金奖励。
4.对于入驻商圈的特色品牌店,签订租赁合同五年(含)以 上,实租面积在 200 平米(含)以上,且实际经营 1 年(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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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商户,按照 1 元/天/平米标准给予补贴租金,享受期限为 1 年,每个商户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奖励。特色商业街区应符合平谷区 分区规划和十四五规划,整个街区空间富有变化,定位准确、特 色鲜明,且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辐射力。
1.西大门活力街区运营奖励。在平谷万德福广场周边,打造 以动漫游戏、益智类俱乐部、IP 主题餐厅、休闲音乐酒吧、演 艺茶馆、小剧场、影视制作中心、主题特色书店、文创商品零售 为主的活力街区,面积达到 5000 平米(含)以上,入驻商户率 达到 70%(含)以上,文化类商户入驻率达到 70%(含)以上, 且拥有 20%(含)以上的知名零售企业、知名品牌;经认定后, 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200 万元资金奖励。
2.专业型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奖励。入驻商户以文化创意、青 年创新、民俗文化、IP 主题等具备文化创新特色的业态为主, 且有某一类专业经营的店铺 10 个(含)以上,营业面积达到 2000 平米(含)以上,形成特定品牌,产生集聚效应;经认定后,给 予运营主体 100 元/平米/年资金奖励,最高可享受 3 年,每年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三)重点商业单体建设奖励。
1.商业提质升级奖励。对于大型商场3或商业综合体4升级改 造后,经营稳定,业绩良好,日均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
3 大型商场指在本区登记注册,营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企业。
4 商业综合体指超市、餐饮、儿童娱乐、影院等为一体的多功能、高效率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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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高于升级改造前,对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资金奖励。申报主体营 业面积在 4000 平方米(含)以上,升级改造投资额在 1000 万元 (含)以下的,给予审定投资额的 5%资金奖励;升级改造投资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资金奖励。
2.品牌引进奖励。对于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或重点商圈成 功引进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台) 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平谷区开设平谷首店5、旗舰店6及中华老字 号,同时签订 3 年(含)以上租赁协议的;经认定后,每新增引 进 1 个首店、旗舰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资金奖励。
3.商业新业态奖励。支持线上线下融合的新零售、直播卖货 等消费新模式、商业新业态创新发展项目7,对于线上平台年均 (项目建设期内自然年)交易额 200 万(含)以上的项目,给予 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审定实际费用的 50%资金 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宣传推广奖励。支持大型商场和商业综合体开展促进消费 宣传推广活动,对于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等费用,给予审 定实际费用的 30%资金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单个运营 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5 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平谷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 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 门店。
7 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厂商等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新设备创新服务模式,提高 交易效率与安全性,扩大线上销售规模;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或对接网络直播平台、搭建专业或独立的网络直 播场景、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等方式,拓展网络销售渠道;提升线上消费体验通过现场演示、智能体验等线上线 下互动方式,打造体验式消费场景,支持信息化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智能设施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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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体育赛事产业奖励
(一)品牌体育赛事奖励。对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在平谷区域内由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引进或自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进行奖励。项目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 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有国际水平队伍或运动员 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在活动举办后,按照审定实 际费用的 4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对有国际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 事、市级品牌体育赛事,且参与活动人员超过 1000 人(含)以 上,在活动举办后,按照审定实际费用的 30%给予主办方资金奖 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体育产业提质升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 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80 万元、50 万 元、3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北京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 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体育旅游精品 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 北京市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和市级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分别给予一 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 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15 万元资金奖励。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 俱乐部,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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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发布公告。区委宣传部每年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 确申报流程及申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 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区委宣传部。
第十条 联合评审。区委宣传部联合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区体育局、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联合评 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区委宣传部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通过 联合评审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 踏勘核实,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与资金拨付。评审结果在相关门户网站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结果公示无 异议的项目,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在平谷区注册并依法经营纳税(申报 第四条文化新业态奖励中的会议会展发展奖励、特色活动奖励、 文艺创作奖励;第五条旅游品牌提升奖励中的输送团队奖励;第 七条体育赛事产业奖励中的品牌体育赛事奖励的申报主体可不 受此条限制)。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均在平谷区办理工商、 税务登记)联合申报,应以投资比例占 50%以上,且承担主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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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的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 体的证明。
第十四条 与平谷区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或获 得平谷区相关部门给予资金补贴的项目和企业不重复享受,按从 优政策执行。奖励资金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第 一年度40%、第二、三年度各30%的比例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奖励的申报单位需向 区委宣传部提交文旅商体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享 受政策奖励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承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按照使用要求合法使用资金,奖励资金应用于文化、 旅游、商业、体育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 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二)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定期向区委宣传部报送项目进展、 业务数据、发展经营、信息变更及扶持资金使用凭证等材料,配 合完成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在享受扶持后在平谷区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若企业8 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全部退回。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奖励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 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做好奖励资金管理工作, 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 占奖励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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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不受第十六条政策限制的申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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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 体育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启动项目申报工作,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