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十 四五”时期深化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21〕1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推动“疏解整 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同时引导一般制造业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 任主动调整退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京财预〔2019〕 1447 号)文件, 结合我区实际, 特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由区财 政局依据本区当年调整退出计划统筹市、 区两级“疏解整治 促提升”资金予以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北京市及平谷区一般 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工作。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计划先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 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范围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可以申报: 1、在平谷区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实体工业企业。
2、 列入平谷区年度调整退出工作计划的一般制造业企 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不适用本办法:
1、 已享受政府拆迁资金补偿的企业;
2、 已享受同类市级支持资金的企业;
3、 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企业; 4、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完成平谷区一般制造业退出验收合格的企业;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即可认定为完成退出工作: (一)列入平谷区调整退出年度计划, 已完成主要生产
设备拆除,达到无生产能力, 且通过验收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二)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三)企业签订永久停产承诺。
第三章 资金标准
第六条 调整退出引导资金实行百分制,采取与企业税收 贡献(30 分)、 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30 分)、 职工人数 (20 分)以及占地规模(20 分)四项指标挂钩合算方式。企 业综合得分( S)等于企业税收贡献、综合能源消耗量、职工 人数、 占地面积四项得分之和。按照企业(当年或近两年任一 年)综合得分情况确定档次, 引导资金最高金额 300 万元。
(一)企业评分规定:
1、企业综合能源消耗节约量,含汽柴油、天然气、用电 量、等数据,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局数据为准;规模以下企业需

自行提供当年或近两年生产经营过程中能源消耗数据的正式 缴费证明(发票等); 在 500 吨标煤(含)以上的企业得 30 分; 在 200 吨标煤(含)到 500 吨标煤的企业得 25 分; 在 100 吨标煤(含)到 200 吨标煤的企业得 20 分; 在 50 吨标煤 (含)到 100 吨标煤的企业得 15 分; 在 10 吨标煤(含)到 50 吨标煤的企业得 10 分;在 10 吨标煤到 0 吨标煤(不含)的企 业得 5 分。
2、企业税收贡献: 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当年或近两年企业 纳税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 在 300 万元(含)以上 的企业得 30 分; 在 200 万元(含)到 300 万元的企业得 25 分; 在100万元(含)到200万元的企业得20分; 在50万 元(含)到 100 万元的企业得 15 分; 在 10 万元(含)到 50 万元的企业得 10 分; 在 10 万元以下的企业得 5 分。
3、企业职工人数: 以区人力社保部门给予调整退出企业 出具的社保证明为依据(当年或近两年在经营主体连续缴纳 6 个月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 在 100 人(含)以上的企业得
2 0 分 ; 在 8 0 人( 含 )到 1 0 0 人 的 企 业 得 1 6 分 ; 在 6 0 人( 含 ) 到80人的企业得12分; 在30人(含)到60人的企业的得8 分; 在10人(含)到30人的企业的得4分; 在1人(含) 到 10 人的企业的得 2 分。 (无法提供职工就业证明的不得分)
4、企业占地规模: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占地面积, 以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相关数据为准, 如企业无国有土地使 用证以属地政府出具的企业占地规模数据为准。在 60000 平方 米(含)以上的企业得 20 分; 在 35000 平方米(含)到 60000

平方米的企业得 16 分; 在 20000 平方米(含)到 35000 平方 米的企业得 12 分;在 10000 平方米(含)到 20000 平方米的 企业得 8 分; 在 2000 平方米(含)到 10000 平方米的企业得 4 分; 在 2000 平方米以下的企业得 2 分。
(二)企业评分标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科学管理、协调配合、 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成立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 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长 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 政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应急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规自 分局、 区税务局、 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组 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办公室主任由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分解平谷区年度调整退出工作任 务,指导调整退出企业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做好调整 退出工作; 提出调整退出资金预算。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 管理;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调整退出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耗 节约量、税收金额、用工人数及占地面积等数据材料进行评审。
区应急局负责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审核确认, 并出 具证明。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调整退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 人数的审核确认, 并出具证明。
  区税务局负责核算并出具调整退出企业纳税证明。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负责制定辖区内一般制造业企 业调整退出计划; 组织辖区内列入年度计划的企业按规定期 限完成调整退出, 并做好企业调整退出后人员安置、转型升 级等相关后续工作; 同时按要求向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 引导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提交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章 资金申报及监管
第八条 列入平谷区年度调整退出计划的企业完成调整退 出后, 由企业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区 科技和信息化局联合区生态环境局会同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 退出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进行现场验收。
第九条 已完成调整退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企 业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报送资金申请材料, 经乡镇、 街道、开发区管委初审合格后, 由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 向区一般制造业企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提 交以下材料: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出具的企业调 整退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核准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前后复印件及设备拆除的证明材料(企业退出现场及设备拆除 的前、 中、后对比影像资料等);
(三)按照资金申请, 需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申报的项
目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将最 终引导资金拨付至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并由区科技和信息化 局将引导资金拨付至相关退出企业。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区审计局、 区财政局根据各自法定 职责对一般制造业调整退出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 督。对申报项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 的相关责任,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 资金。对弄虚作假造成后果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依据《平谷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失信企业联合惩 戒机制工作意见》, 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要严格落实对已退 出企业后续监管责任,加强巡查、检查,有效防止已调整退出的 一般制造业企业出现反弹再生,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严禁新增一 般制造业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或市区政 府相关政策调整, 本办法将随之调整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