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条例》的有关要求, 充分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与产业之间 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 果的产业化水平,根据平谷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 条件、中试服务能力, 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 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对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 程化、工艺化等提供中试服务的产业化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中试基地可由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 创孵化载体等创新主体单独建设, 也可由多个创新主体共同 合作建设。
第四条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 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 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 熟的工艺和技术, 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无人机等平谷区重点发 展的高精尖产业领域。
第二章中试基地申报备案条件
第六条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 具 备自主筹措运营资金能力。
(二)拥有必要的常规实验设备, 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 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团队, 团队具有 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科技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 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 明晰的收费标 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无司法、行政机 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中试基地管理与支持政策
第七条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按其实际建设(包括租建 厂房、设备投入、 中试生产线建设、基地厂房改造等)投资 额的 30%,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每年对获得备案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中试基 地建设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评估报告,提交工作总结、统计数 据和评价材料, 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工作,从技术服务能力、服务模式创新、管理水平、 服务成效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 格。
第九条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中试基地,按其 年度服务性收入的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 金支持。
第十条对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连续两次年度绩效 评价不合格的、 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中试 基地,撤销备案资格。
第四章中试基地备案及支持政策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于 每年发布中试基地备案及资金支持申报受理通知, 中试基地 建设运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对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进行信用 核查,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和尽调。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平谷区科学技 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予以备案,授予“平谷区 XX 中试基地”称 号,纳入区级中试基地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的中试基 地,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中试基地建设运营主体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
当向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 得财政奖励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 政扶持奖励资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支持对象适合多项区级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 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实施期 间如遇国家、北京市和平谷区相关政策变动, 以变动政策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