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 32 号)精神, 落实 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要求,进一 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构建产业创新发展服务体系,推动高 精尖产业、企业和优秀人才团队落户平谷,增强区域科技创新 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区域产业转型提升和高质量发展, 结合 平谷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须位 于平谷区内, 且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在平谷区注册。
第二章孵化器分类
  第三条孵化器包括硬科技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
硬科技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依托专业化的运营团队、服务 内容和技术平台, 为科技型创业项目和企业提供产品研发、 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 中试熟化、检验检测、产业对接等 专业服务,推动硬科技创业, 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
创新型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早期阶段技术创业企业(团 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 接、联合办公等精细化服务, 帮助创业企业降低创业成本, 提高存活率和发展速度。
第三章孵化器条件
  第四条硬科技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在建项目除外), 同 一产业领域的在孵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全部在孵科技型企业的 比例不低于 5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 1600 平方米, 其中 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64%。
3.运营团队中具有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服务经验的专业 人员(指技术经理人、高技能工程师、 曾担任企业技术高管 的人员或曾是科技创业者等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低于员工 总数的 40%。
4.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 配备与产业方向一致 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配套设施, 为在孵科技型企业提供产 品研发、工业设计、 中试熟化、检验检测、小批量试制、产 业对接等专业服务。
5.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 2 家;组织开展在孵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近一年在孵企 业获得融资的案例不少于 2 个。
6.签约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业分别不少于 2 家;签约相 关产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型创业导师不少于 5 人。
第五条创新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科技型企业、 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 24 家。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所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其中用
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60%。

3.在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 联合办公等方面具有独特服务模式和品牌影响力。
4.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 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 3 家;组织开展在孵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近一年在孵企业获得 融资的案例不少于 4 个。
5.签约知识产权、法律、财务、 咨询等创业服务机构共 计不少于 8 家, 签约创业导师不少于 8 名, 每个签约机构和 创业导师年平均服务次数分别不低于 5 次。
第四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申报程序
1.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全区孵化机构认定工 作。 2.
  孵化机构向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
3.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相关部门负责对孵化机构 进行尽调和评审, 并提出书面意见。
4.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相关申报材料及意 见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授予相应称号纳 入全区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纳入全区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体 系的孵化机构方能享受本办法第五章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 市场拓展、 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 给予孵化

器不超过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 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根据孵化器 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 20%的资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鼓励孵化器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业, 吸引符合平 谷区规划重点发展领域的技术、服务项目入驻孵化器。每引入 一家留学人员企业给予孵化器 1 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外开放,按孵化器 对外服务的优惠额给予不超过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在平谷区发展, 为区 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从孵化器毕业且年 度实现区级财政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将其区级财政贡献 5%一次性用于奖励该企业原毕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主体,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第六章支持政策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于每年 发布孵化器资助项目申报受理通知,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按照 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受理的孵化器资 助项目进行审查, 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孵化器办理相关 手续。
第十四条孵化器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 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 于每年底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财

政局和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 情况受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 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 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政策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