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构建现代科技服务 体系,推动科技创新、高端产业、企业和优秀人才、团队落户 平谷,促进区域产业转型提升,增强区域产业创新活力和竞争 力, 结合平谷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谷区启迪绿谷创新企业加速器(以 下简称加速器)及入驻加速器的高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加速器”是介于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 区之间的一种中间业态,是一种以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 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 方面个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产品和服务网络, 旨在加速科 技成果转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产业服务项目。 加速器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平谷区产业服务体系,是区域经 济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支持及政策服务由加速器专项 服务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结合《平谷 区入区产业项目预审管理办法》,加速器专项服务小组成员与 预审办一致,职能由预审办承担,以促进项目服务提速增效。
第二章 政策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相关服务,由加速器运营主体 会同专项小组共同负责。其中, 专项小组负责制定明确各项
政策服务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加速器运营主体 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申报服务。
1.加速器运营主体负责对申请入驻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 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入驻加速器,并享受专项政策。入驻企业资 料同步向专项小组进行备案。
2.加速器运营主体定期向入驻企业发布申报指南,提供申 报服务,并进行资格预审。对预审通过的企业,由加速器统一向 专项小组报送纸质材料。
3.入驻企业特殊政策需求(一事一议类)由加速器运营主 体负责向专项小组上报,经专项小组研究、批复后, 由加速 器会同专项小组共同负责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加速器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应符 合平谷区发展要求, 并满足以下条件;
1.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注册于平谷区,加速器场地位于平 谷区。
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 队。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强,能够为高成长性 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融资平台 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4.已获得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加速器入驻企业,主营产品(服务) 应符合平谷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 并且满足 以下条件:
1.在平谷区注册(或变更迁入平谷,)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开发的项目、产品、技术知识产权明晰, 具有前瞻性、领先 性, 市场前景广阔。
2.企业具有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和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 团队,并已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且信用记录良好。
3.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500 万以上,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 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 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年总销售收入的 50%以上,或者技术 性收入占全年总销售收入的 25%以上。
4.入驻加速器办公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 一般不超过 2000 平方米。
5.对各类孵化器毕业外迁的高成长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 产权专利和特殊人才的企业,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准入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中对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申请工作,由加速 器运营主体负责统计、 汇总并向专项小组申报, 审核通过方 可向企业发放。
第三章 加速器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加速器运营主体发展。为支持加速器运营主体 的运营工作,有效助推入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快速做强做大, 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先行一次性给予加速器运营主体 200 万元运营补贴。
第十条鼓励加速器申请市级、 国家级认定。在申报市级、 国家级加速器、孵化器获准后,对加速器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 奖励,市级奖励 50 万元、 国家级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加速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上市企业。
1.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 术企业, 对加速器运营主体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2.加速器每培育一家主板上市企业, 给予加速器运营主 体 5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加速器快速树立品牌及影响力。自加速器正 式运营之日起,加速器可享受中关村平谷科技园政策,并给予 加速器运营主体“区级加速器”、“区级众创空间”等挂牌认 定。
第四章 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入驻加速器。鼓励区内外创新型企业入 驻加速器。
1.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企业入驻满 1 年后可以申请房屋租 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加速器租金的 75%, 并可连续三年享 受租金补贴。
2.入驻企业搬迁安置补贴。 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搬迁安 置补贴,补贴标准以企业入驻加速器空间面积为依据, 原则 上以 1000 元/平米为基准发放,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中关村科技园政策支持。对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准予在 享受加速器专项政策外, 同时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扶持 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创造和运用。支持企业增强知 识产权战略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掌握一批对区域经济 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围绕专 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 务,按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 30%的补贴, 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 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入驻企业利 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连续三年贷 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 “瞪 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独角兽”企业、我区重点创新型企 业等项目,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 50%,最 高贴息金额 200 万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 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 准利率贷款利息的 50%, 年度最高补贴金额 500 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成果本区域优先推广。设立成果推广应 用奖励,支持推动入驻加速器企业创造的新技术、新产品在平 谷区先行先试。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 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 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其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 5%-10% 的价格扣除或加分。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在平谷做强做大。对长期在本区发展的 加速器入驻企业, 除享有加速器专项政策之外, 可同时享受 《平谷区营商环境改革涉及相关产业政策汇编(京平发〔2018〕 60 号》)中的所有政策和资金支持。性质相同的内容,企业可
从优选择,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章 加速器的考核
第十八条每年年底由专项小组考核加速器年度工作目标 完成情况。对加速器考核根据其建立到发展成熟划分为建设期 和成熟期两个阶段。
1.建设期。自加速器正式运营之日起 3 年内,考核体系主 要以加速器入驻企业数量为依据进行评定,考核评估分为优 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按档次对加速器进行奖惩。具体 标准如下:

2.成熟期。自加速器正式运营第 4 年起,考核体系结合加 速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对每项指标年度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占 比进行评分,总分值为 100 分。考核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与不 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得分 80 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在分(含 6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奖惩
1.加速器当年考核评估为优秀,给予 10 万元奖励,准予 继续享受加速器扶持政策。
2.加速器当年考核评估为合格,不予奖励, 可继续享受 加速器扶持政策。
3.加速器当年考核不合格, 限期整改, 连续两次未达到 考核标准,取消享受加速器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 5 年。如 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按国家或北京市政策、 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