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环境,更好地支持、引 导和促进区内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北京 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京平 政发〔2012〕20 号),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行 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平谷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 资金)支持对象为区内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的各类实体中小企 业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征集项 目,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提交区财政局安排预算。 区财 政局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并依据第三方资产评估专业 机构给出的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拨付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发展资金用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及 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发展资金如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企业不重复享
受;企业已获得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七条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节能降耗、转型升级,建设数字化 车间、绿色工厂和智能工厂,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调整和 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农科创、通 用航空、生物医药以及都市等产业发展。
1.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创新和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 统产业项目。
2.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和改造项目。 3.新技术推广、 新产品开发、 新成果转化项目。 4.鼓励实体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企业在线
管理、网络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 助力企业发展。
5.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企业, 重点支持按照用地集约化, 生产清洁化, 能源低碳化等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建设的绿色工 厂和采用智能制造支撑总体设计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项目, 重点支持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主要支持研发中心、创新中心认定和智能制造、质量标杆 企业认定。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引导服务机构持续 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用于公共 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乡
镇、开发区或社会法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包括各类孵化器、 加速器、创业中心、创新工场、创客组织、产业联盟等创业基 地, 为创业提供孵育发展空间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包括拨款补助、奖励补偿两种 方式,实行“先干后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项目 及融资项目满足区域综合贡献考核条款, 且考核结果应≥60 分, 单个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区 域经济贡献总额的 80%。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项目
1.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 目, 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 万以上的(设备投资比 例不低于 70%,
基建投资不高于 30%), 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10%给予资金补助, 且支持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
2.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使 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对充分应用新 一代通讯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 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额 30%给予资金补助, 且支持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
3.新建企业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亩投入 600 万元以上,符 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投产经营后, 同 一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 且支持金额上限为 200 万元。
(二)融资项目
纳入“银税互动”的中小企业, 当年新增银行贷款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按照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 30%给予 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贴息期限 不超过 2 年。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对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重要支撑,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 认定为北京市市级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或标杆企业给予企业不 高于 30 万元资金奖励。通过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 创新中心或标杆企业给予企业不高于 60 万元资金奖励。通过 复审保持的不享受资金奖励。
(四)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50 万元 资金奖励。 通过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给予一次性不高于 100 万元资 金奖励。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满两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规范;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或重点;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项目备案材料;
(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区工业发展规划和 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等,研究提出年度实施方 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方向、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在全 区范围内通过公告(网络)或下发通知文件,公示申报条件和 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发展资金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专项资金中 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 2%。
第六章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 “平谷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后 交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资产评估专业机构。
第十五条第三方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 账目核对、现场核实,确认申报项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并 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六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出具 的评审意见书提出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意见一并报区 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公示 7 天,接受社会监 督。
第七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项目申报单 位签订《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 区财政局审定后按照财 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通过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拨付至项目 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要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 应的账务管理, 要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核查。 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 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 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者 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