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要求,推动 无人机创新企业、 团队和优秀人才落户平谷, 开展无人机验 证测试、研发组装、安全反制,加快平谷区无人机产业创新发 展,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经济贡献突出、产业带动性强 有较大发展潜力、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符合平谷区功能定位 的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试飞测试。支持无人机 企业、科研机构,在平谷区开展产品飞行测试。企业和科研机 构,前 3 年政府每年补贴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 备租金等费用的 60%,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 4-5 年给予 30%租金补贴, 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四条支持无人机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发展。支持无人机 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无人机平台系统、 动力系统、控制系统、 安全管控系统、反制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研发创新,取 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并进行产业化,年度经济贡献达 到一定额度,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支持创新型无人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型无人 机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围绕无人机产业关键环节,搭建开 放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研究中心、培训中心、飞行中心、
展览中心、创客空间等, 引导创新资源集聚, 为无人机企业 提供研发测试、科技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入 1500 万 元以上,每年服务无人机企业 20 家次以上(含), 提供 200 次以上(含)服务,对无人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术提升起到 突出支撑和带动作用,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 10%给予支持,最 高不超过 55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无人机科研机构和企业落户平谷。支持经市 民政局、市科委、 中关村管委和市经信局等市级以上部门审 批和认定无人机科研机构落户平谷。 围绕无人机核心技术及 部件研发、生产、培训、服务及相关配套产业, 给予 100 万 元的资金支持。在平谷区组织的无人机比赛中获奖并在平谷区 转化落地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七条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办法受理 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的无 人机企业、机构和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 续。
第九条每年年底,试飞测试企业出据在石佛寺或金海湖机 场发生的测试场地、跑道、试飞空域和测试设备租金等费用的 票据等相关材料申请当年费用补贴。
第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和未按规定 使用支持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或科研机构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时应当向区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作出书面承诺,若企业获得财政奖励 资金后,违反相关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 金需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平谷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重叠,申 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