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时 关于“北京要发展, 而且要发展好”和“腾笼换鸟,构建 ‘高 精尖’的经济结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北京市 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 构系列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总体案》、 《北京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 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创 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中关村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4”政策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平谷 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结合区财力状况将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 支持资金纳入当年部门预算。
第三条 单个企业获得的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 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 80%。
第二章 支持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支持
第四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进行工商注册的高 新技术企业(包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企业科技研发补助。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科 研工作等,可以申请享受科技研发补助。科技研发补助项目支 持条件为:
(一)科技研发补助项目应主要用于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创 新性产品的试制、 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 及其他科研项目相关费用的补贴;
(二)项目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投资额度 500 万元以上,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单位需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 匹配;
(四)项目投资额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含), 按 投资额的 5%补助,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 按投资额的 8%补助,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按照区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研发项目结束后, 项目申请单位需书面报告研发进展及成果。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国家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证 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 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按照建设总投资 额 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 市级(省部级)认定的位于平谷区内的市级(省部级)企业技 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等,按照不超过建设总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重大项目支持
第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象为在平谷区推进重大高精尖产 业项目的行业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区内外创新主体。
第八条 重大农业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 支持区内外各类创新主体, 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 产业定位的产业科技前沿,在平谷区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成果转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 5000 万元/亩以上,按照不 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贷款利息等企业总投入 3%的比例,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产业化类项目投资强度须在 1 亿元/亩以上, 按照不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 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资金支 持。
第九条 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创 新主体, 面向农业科技以及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产业科 技前沿开展示范应用,投资强度在 3000 万元/亩以上,按照项 目总投资或合同金额 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 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支持农 业科技以及符合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定位的国际顶级、行业带动 性强的龙头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平谷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 心。投资强度在 2000 万元/亩以上,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 5%的 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连续支持 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支持。支持区内外各类 创新主体对平谷区内闲置、停用、低效的土地、厂房、楼宇进 行改造升级,用于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项目,项目投资强度在 1000 万元/亩以上,按照总投资额 10%的比例, 给予创新主体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企业经营贡献支持
第十二条 对活动类别属于高精尖产业范畴的在平谷区进 行工商注册并实体经营的企业给予经营贡献支持。
(一)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且区域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的企业, 按照其对区域经济贡献的 50%给予一 次性资金支持;
(二)对当年区域经济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 按其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档给予奖励: 区 域经济贡献
较上年增量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部分给予 45%资金支持; 区域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部分给予 50%资金支持;区域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量 300 万元(含)以上 部分给予 60%资金支持。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除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外,必 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规范;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五)企业无失信行为;
(六)近 3 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七)满足“企业区域综合经济贡献”考核条款, 且考
核结果应≥60, “企业区域综合经济贡献”考核条款实行动 态调整机制,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 每年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公布。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三)平谷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
第四章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研究提出年度 实施方案,包括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公开组织 项目征集
工作。
第十六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 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支持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 议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 付至申报单位。
第五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要根据会计制度规 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应当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 查。对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应当积极配合, 并提供相关 材料。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每年年底向区科技 和信息化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区科技 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跟踪问效, 并撰写汇总分析,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除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 同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补贴或奖励资金之外,今后三年内不得申 请财政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用于个人福利, 奖励及消费性开支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在自获得资金支持
之日(以支持资金实际到账为准)起 5 年(含)内迁离本区的, 须全额退返支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每个申报主 体每年申报不超过 2 项(特殊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支持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 策重叠, 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 责解释, 有效期 3 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