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 调整产业结构,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区域技术成果的交易和转化,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 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 业及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用于鼓励区域创新活动,营造良好的 创新环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的资助及注册在平谷区内办理技术合 同认定登记业务的企业的资助。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 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 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本办法中的技术合同,是指法人或其他组 织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 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四条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并 获得证书;
(三)按时填写企业年报(火炬统计)、企业年度发展情 况报表。
经审核, 满足以上条件的, 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六条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条件和资助标准: 在北京市平谷区内注册、依法经营纳税的企业。上一年度
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 万元的企业, 可 申报支持资金 2 万元;上一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 额累计达 1000 万的企业, 可申报支持资金 5 万元; 上一年 度登记的技术合同中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达 5000 万的企业, 可 申报支持资金 10 万元。
第七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 纳税总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不得低于本资助办 法资助额度。
申报技术交易资助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的纳税总额(以 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不得低于本资助办法资助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助所需材料:
(一) 《平谷区高新技术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
纳税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以上材料, 如有原件, 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九条申报技术交易资助所需材料:
(一) 《平谷区技术交易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
纳税总额证明;
(三)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四)上一年度登记合同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类型、
合同成交额和成交总额、合同技术交易额和交易总额)。 以上材料, 如有原件, 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做好资金申报受理、 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将受资助企业名单进行为期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本资金,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 具体以资金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 定和资助金申领通知要求按时申报, 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于存在 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将依法 追回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