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助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平谷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9 号)、科技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 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 210 号)和北 京市相关政策,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星创天地”是农业农村领域的众 创空间,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 旨 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 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 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 农业创新创业的低成本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以星火燎原之 势推动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第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区级“星创天地”的申报、 认定、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北京市、国家级“星 创天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申请认定区级“星创天地”。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应在平谷区注册,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成立并实际运营 6 个月以上。包括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 研院所、科技型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中介服务机 构等各类主体。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 立足平谷区农 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不少于 100 亩的成果转化示 范基地, 土地流转期限不少于 5 年, 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三)具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创业 培训基地、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 至少拥有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 提供创业工 位 10 个以上。
(四)具备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 网络电商平台、市场信息服务平台和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线上 平台)及便于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平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不少于 10 人, 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 伍,其中创业导师不少于 3 人。团队应包括企业高管、涉农专 家、以及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服务人员。 能够为创业者 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解决技术、金融、 市场等方面 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 运营 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入驻的企业、 创业团队、创客等数量不少于 5 家(个)。
(七)具有较完善的服务体系。创业服务主题明确, 特 点突出,管理规范, 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有较完善 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

(八)创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充分组合利用农业农村 资源要素,不断催生农村创业增收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经营模 式的, 可不受第(二)、 (三)条的限制,但需满足以下要 求:
1、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和信息化产业服务平台;
2、入驻创客或拥有一年以上紧密型创业服务对象 30 人 (个)以上, 并能为其生产或经营活动提供创新技术、现代 金融、市场营销等方面优质服务。
第五条区级“星创天地”入驻对象(包括紧密型创业服务 对象,下同):
(一)入驻创客以农民、大学生、科研人员、农业科技特 派员、家庭农场主和其他涉农创业者为主要对象;
(二)入驻创客和团队以开展涉农领域的创业项目为主, 有明确的创业计划, 并开展实质性创新创业活动;
(三)入驻企业应是农业科技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 业, 注册地应在平谷辖区内,其主要农业基地和办公场所应 在本“星创天地”场地内。
第六条 区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集聚创业人才。 以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吸引和集 聚创新创业群体。集聚专业人员开展创业服务, 吸引创业人 员开展创新创业。
(二)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联合攻关和集成创新, 示范推广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物联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与农业农村经 济深度“联姻” 。
(三)创业培育孵化。为入驻创客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 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和申请享受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实施创业项目对接和融 资服务;提供创业培训、技术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开 展法律、会计、 审计、评估、专利和企业管理、人才培养、 战 略 设 计 、 市 场 营 销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 不 能 变 相 成 为 “ 二 地 主 ”、 “二房东”。
第七条 平谷区“星创天地”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一) 《平谷区“星创天地” 申请表》;
(二) “星创天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三) “星创天地”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或信息
化平台相关证明;
(四) “星创天地”规章制度文件; (五)入驻对象的服务合同、协议或营业执照;
(六) “星创天地”管理团队和创业导师学历(职称)
证明; (七)其他。
第八条 相关运营机构申请认定平谷区“星创天地”的, 可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区科技和 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星创天地”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 30 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认定为平谷区“星 创天地”。

第九条 对于经认定的区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经市以上认定的“星创天地”, 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建立平谷区“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制度,根据创 业服务能力、带动规模和创业者运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自 认定区级“星创天地”之日起满三年后开展评估,合格者继续 享受相关政策; 不合格者责令其整改,半年整改期后仍不合 格的,取消区级“星创天地”命名, 不推荐其申报市、 国家 级“星创天地”。
第十一条对进入“星创天地”的创客或单位优先推荐申报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星创天地”申报主体须对其提供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称 号、骗取财政资金的, 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者撤销称 号,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 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取消 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经费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平谷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