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 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解决重点企业居住需求,优化营商环境,促 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依据《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 法》(京平人才发〔2019〕1号)、《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 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结合我区 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谷区重点企业指符合平谷区“三区一口岸”产业 功能定位,属于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领域,在平谷区完成工 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及存量企业。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企业。 1.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潜在)影响力的企业; 2.同行业企业具有重大示范及引导作用的企业; 3.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达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4.文创、旅游、农科创企业年区级综合经济贡献在各产业中
前 10 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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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长性高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 500 万元以上,在平 谷区实体经营一年以上,且连续 2 年平均年产值增长率达 30%以 上。
(三)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 技术企业、校所转制企业、海归高端人才创办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创办企业。
第二章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
第三条 重点企业职工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在我区重点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
第四条 支持重点企业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村民自住房
等集中性房源用于满足职工居住需求。区住建委负责对接集体土 地租赁住房、村民自住房产权单位,定期对房源情况进行公示, 为重点企业提供备选房源并做好趸租房源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支持重点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低效、闲置的厂房 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用于满足职工住宿需求。区住建委负 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推进项目建设;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厂房改建租赁住房程序、补助、管理及集体租赁住 房趸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 号)、《北京市发展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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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20〕253 号) 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
第七条 重点企业人才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一)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参照《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 聚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
(二)支撑平谷区经济社会发展、吸纳本区就业较好、社会 贡献度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型团队、重点 引进企业、相关社会团体组织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类人才、中 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
(三)因重要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工作等需要柔性引进的 人才;
(四)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 定的人才。
第八条 符合我区人才公租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人才可 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人才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 持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 委采取程序配租或快速配租方式为人才配租公租房。
第九条 符合我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 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按照《平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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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区委组 织部或区住建委根据申购家庭情况以打分方式或通过摇号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选房顺序。
第十条 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未尽事 宜,按照《平谷区人才住房支持保障管理办法》(京平人才发 〔2019〕1 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专家居住保障适用对象: 我区重点企业长期或短期聘用的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对重点企业专家的个性化居住需求,实行“一事
一议”,予以支持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平谷区重点企业职 工住宿保障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