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北京市“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优化我区 金融营商环境,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 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 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金融 [2018]110 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金 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册和税 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投资基金是指,在平谷区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纳入平谷区统计,服务于平谷区“高精尖” 产业发展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 业及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 建立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绿色通道,在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账户开立和政策兑现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章 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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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设立(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一 次性开办费用补助。按实收资本规模,1 亿元(含)-5 亿元 以内的补助 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250 万元),5 亿元(含) -10 亿元以内的补助 1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500 万元), 10 亿元(含)-30 亿元以内的补助 3000 万元(其中市级补 助 1000 万元),3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7000 万元(其中 市级补助 2500 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资 10 亿 元(含)以上的,根据其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助 1500 万 元(其中市级补助 500 万元)。
第六条 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统称投 资基金)参与构建我区现代产业体系,助力我区绿色产业发 展。根据其投资我区“高精尖”产业的投资额,对基金管理 人给予奖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 1 亿元(含)-5 亿元, 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100 万元;5 亿元(含)-10 亿元,给 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400 万元;10 亿元(含)-30 亿元,给予 一次性资金支持 800 万元;30 亿元(含)-50 亿元,给予一 次性资金支持 1500 万元(其中市级补助 500 万元);50 亿元 (含)以上,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000 万元(其中市级补 助 750 万元)。其中对累计投资 30 亿元以上的资金奖励,市 级资金补助部分需基金的投资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本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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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现上市。以上区级对投资基金的奖励部分不包含区属国
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第七条 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完 成注册登记手续后的第二个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按照企业 对平谷区域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发展扶持奖励。
第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可以享受 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购房或租房面积应符合实际办公需要。
(一)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购买办公用房,按 15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 1000 万元。自购房 之日起 5 年内不得租售和改变房屋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 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二)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在平谷区租赁办公用房,3 年内每年按当年同地段的合理租金或平谷区商用租金基准 的 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 3 年,最高补助金额 500 万元。 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转借、闲置或用于非己 方办公用途,如违反规定全额退还已享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大力引进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金融人才。 对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我区设立并备案的,实收资 本 1 亿元(含)以上、近 3 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产业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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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3 亿元(含)以上、近 3 年实际投资本区“高精尖” 产业 5 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其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合伙人等 职务满 3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投资人才,服务创新创业或产 业链整合升级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平谷内注册设立的金融控股集 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我 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贡献较大的,其高级管理 人员与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对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规定的金融企业聘用人员, 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引 进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住房及就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人才引进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基金高级管理人 才予以奖励,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从以下条款中任选其一 享受资金扶持。
1、在本区主导产业或重点行业领域,对年度区域经济 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对其高管予 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高管个人经济贡献确定,奖励总额最 高不超过企业区域经济贡献的 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 数不超过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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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高管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经认定,可按其高管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单 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数不超过 10 人。
3、对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认定, 可对其高管按个人经济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企业当年区域经济贡献的 65%。单户企业享受奖励高管人数 不超过 10 人。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将不 再享受其它与企业区域经济贡献有关的扶持条款。
第三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需在符合 条件之日起 1 年内,向区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 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人才奖励政策向区委组织部申请。 收到申请后,区财政局(金融办)进行核实,对提交材料属 实、申请事项合理的企业,协调区相关部门落实。
(附件 1: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图)
第十二条 申请金融产业奖励补助资金的机构须按照如 下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一)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2);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所持金融牌照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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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奖励政策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享受财政奖励、补助的金融机构必须书面承 诺遵守以下条款:
(一)金融机构享受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能
高于该企业对平谷区的经济贡献。
(二)金融机构自享受本办法政策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迁 出我区,如迁出必须退还全部财政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 调整将作相应调整,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 5 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