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班车”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平谷 工作人才的上下班通勤出行问题,为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 精准管理、确保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区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 人才;重点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人才合作协作项 目柔性引进人才;以及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认定的 人才均可申请乘坐“人才班车”。
第三条 所有申请乘坐人才班车的人员需由各部门、单 位进行申请上报,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把关。
第四条 乘车人员不得转借、转用乘车资格,一经发现 取消个人乘坐资格和核减推荐单位乘车指标;
第五条 乘车实行预约刷卡制,可提前一周对乘坐班车 进行预约;如需取消预约,按照运营公司的乘车规则进行取 消;由乘坐人员个人支付乘车费用。
第六条 乘车人员在等候班车时,要在指定地点等候车 辆,禁止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候车。 第七条 班车以预定路线行驶,以预定站点停靠,驾驶 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客运公司规章制度,保证行车安全,
任何人不得以主观理由改变行车路线和停靠站点。
第八条 如遇恶劣天气,造成封路等不可抗拒因素时,
在预约平台提前通知预约乘坐人员,并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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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做好乘车动态评 估,实施精准、精细化管理。组织部负责明确人才标准、乘 车办法制定、乘坐人员统计;区交通局负责线路制定,负责 运营公司的日常管理;运营公司负责人才乘车的预约管理, 人才通勤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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