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聚以博士后为代表的青年科技人才,依据 《平谷区高质量发展人才汇聚计划(汇谷计划)实施办法》 (京平发〔2021〕12 号),特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设 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 下统称工作站)及在站博士后。
第二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整体统筹,制定 博士后工作管理和支持制度,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博 士后工作,组织工作站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对博士后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组织开展国家、北京 市各类相关资助和奖项的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其他博士后管 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接受上 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定博士后工 作管理办法、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培养培训制度等,配备专 职人员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在 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工作,做好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 户口迁移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单位信誉建设, -2-
积极担负社会责任,维护设站单位形象,对造成不良影响和 被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点名批评、集中约谈、限期整改 的,暂停博士后人员招收,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设站资格。 原则上新设站 1 年内要有博士后人员进站,对设站 1 年无博 士后人员进站的,区委组织部进行督查提醒、指导帮助;设 站 2 年仍无博士后人员进站的,视情撤销设站资格。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获 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
  第七条 应按以下程序招收博士后人员:
  (一)与流动站建立合作关系。与流动站联合确定博士
后研究计划课题,确定双方博士后合作导师,其中工作站导
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可通过导师推荐、社会招聘等方式招收拟进站博
士后人员。采取考核、考试或答辩等形式,对拟进站博士后
人员开展进站评审,对申请者的学术道德、科研能力和已取
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招收德才兼备的优秀博士
进站。
(三)工作站、流动站和拟进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站工作期 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四)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到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个人信
息,提交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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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拟进站博士后人员办理 进站手续,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博士毕业 6 个月内暂未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拟 进站博士后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 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办理进站,进站 6 个月内需将博士毕业证 书交予核验、备案、网上审核。通过国(境)外、中外合作 办学形式获得博士学位的拟进站博士后人员,需提供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 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管理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已办理完成进站手 续的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 作协议。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为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进站 后办理落户、档案转移、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博士后人员(除在职、定向委培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应 将人事关系转入工作站,由其负责行政、工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等管理。博士后人员及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北京市 常住户口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要求执行。人 事关系(含行政、工资、人事档案、社保)未转至工作站的 博士后人员,进出站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按照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规定,协 助进站前没有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申报评定中级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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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站可通过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推荐符
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直接申报评定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工作站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以退站并办理退站手续: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进站 6 个月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
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九)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
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
(十一)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北京市和
我区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支持与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经国家、北京市批准同意在我区设立的工作 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 10 万元的区级科研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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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站使用资金补贴开支范围包括:为开展博士后科研 工作所支出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 合理支出,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人员赴国(境) 外开展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其他博士后工作所需 支出。
  第十五条 通过北京市“国际博士后”引进计划来我区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理、工、商类外籍博士研究生,按照市级
标准择优资助。
第十六条 给予入选国家、市级重点项目课题、奖项的 博士后团队(个人)30 万元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与工作站开展合作的博士后导师或出 站后继续在我区任职的博士后承担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建设 工作,经认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最高 30 万元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我区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企业组织)的 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合作、人才培养, 建立 3 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合作的流动站(工作站)的博 士后全职在我区工作,科研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良好的,经 认定,给予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 10 万元工作经费资助,资 助期限不超过 3 年,享受子女教育、就医、住房等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联盟、猎头、人力资源中介组织为
我区工作站引进博士后,根据其引进人才的数量、带来的区
域科技创新或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给予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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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的“人才伯乐奖”引才资助。
第二十条 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市级人才和科研项目
(计划),优先参评“平谷英才”。在站博士后直接列入我区 紧缺急需人才范畴,发放“平谷人才卡”,给予个性支持、 政务服务、创新创业、医疗教育、文化休闲等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给予符合条件的博士后最高 8 万元安家补 贴,为博士后人员快速配租人才公租房,为符合条件的配售 共有产权房。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 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 经费,并给予通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 局负责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平谷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 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