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才引进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 性,吸引集聚更多人才来平谷创新创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主体为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注册、纳税在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引进方向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经营管理、
基层治理等社会事业和现代农业、交通物流、通航产业、生
物医药、信息技术、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的紧缺
急需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指从本行政区域外引进 到我区,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的双高型人才;
2.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 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型人才;
3.获得市级及以上相关奖励、工程、称号的人才;
4.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明专利、核心技术、 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
5.在本区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工作并掌握核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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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的技能型人才; 6.本区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卫生、金融、旅游及
其他行业紧缺急需的专业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 7.在本区投资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
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型人才和科研型人才; 8.其他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章 政策及待遇
第五条 编制使用。引进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 优先由单位内部挖潜解决。对于通过内部挖潜无法解决编制 需求且承担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的部门和单位,在区内 统筹调整编制时可予以保障。
  第六条 工资待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
进的人才享受本岗位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也可参照市
场化薪酬标准单独核定相关待遇;引进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或社会组织人才的待遇,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
第七条 培养激励。引进人才可依据相关规定优先晋级 提拔;可优先推荐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公务员调 任规定的优先调任相关职务;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参 加各类培训、参观、考察;享受区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双向 联系培养;优先申报国家、市级人才工程项目和人才称号评 选,申报国家、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安排区内科研项目;纳 入各级党委联系专家范围,优先推荐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优先列席区级重大会议活动。
第八条 户籍支持。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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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优先申报外埠人才引进、留学回国
人员引进、夫妻分居调京等。
第九条 住房保障。引进人才可入住平谷区人才公寓; 在北京市无产权住房的,可直接购买本区共有产权房;按照 学历、职称、职务级别和相关规定要求,给予 2-8 万元安家 补贴(硕士及相当 2 万、博士及相当 4 万、博士后及相当 6 万、其他国家或市级人才项目(荣誉)入选者(获得者)8 万,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经企业申报、主管 部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也可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条 资助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 取得较好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可享受 50-500 万元创业资助; 引进人才成立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可享受最高 30 万元资金 支持;引进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可获得最高 3000 元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一条 金融支持。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内定点金融服
务机构的政策咨询、电话预约、优先业务办理等服务;可申
请享受“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等个性化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引进人才可享受区属公立医院、
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的就诊绿色通道、优
先诊疗、优先转诊服务,享受市内三甲医院预约诊疗和预约
手术服务。
第十三条 生活服务。引进人才可享受人才班车、文体 休闲、健身购物、餐饮娱乐、帮办代办等日常生活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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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其他服务。按照《北京市平谷区高层次人才 引进服务办法》相关精神,引进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子 女入学、配偶就业、学习考察、政务协调等高层次人才服务。
第十五条 引才奖励。设置“人才伯乐奖”,对为我区 引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企业,按照其引进人才数 量、带来贡献进行认定,可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于经 认定落地平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 励资助。
第四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提供岗位需求,区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岗位需求进行评估,制定人才引进 专项计划。
第十七条 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 才公告, 利用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渠道,公布 岗位需求、开展工作宣传、组织招考报名。
  第十八条 考核考察。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
头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编办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照资格初
审、考试面试、考察评估、健康体检、公示公告的流程,确
定引进人选。
第十九条 上岗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由用 人单位和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对人才进行认定和联系培养。
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 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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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进行;引进人才需经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 胜任引进职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参照引进程序 逐级审核上报,解除引进合同,撤销支持保障。
第五章 保障措施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组 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引进人才 信息反馈机制,对人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了解人才发 挥作用情况和引才工作实施效果,根据人才的级别、专业、 年龄等情况动态调整引进计划,对引才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 假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将人才引进、薪酬、扶持等方面经费纳入
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予以足额保障;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
人才服务力度,提高人才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留才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